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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6.26

    请问江北的房子3700元/平方 为什么要交4%的契税?这种规定有点不合理 能给合理的解释吗?谢谢

    365房博士

    2005年6月份,南京市将普通住房的标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第三是以房价划分,将全市分为江南八区、江宁和江北三个地区,普通住房的交易价格分别为每平方米8690元、5100元和3700元以下。只要超过以上三个标准中一个,就将界定为高档住宅(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交2%的契税,高档住宅交4%的契税。 按照南京市的规定,您购买的江北房源价格在3700元/平米以上,应算高档房所以需要交4%的契税。

  • 2007.06.26

    买二手房贷款最多可以代几成?

    365房博士

    二手房贷款商业贷款最多可贷七成,公积金最多可以贷六成。

  • 2007.06.26

    南京买什么样的房子可以带户口?

    365房博士

    如果您已经是南京市的集体户口的话,您只要购买有产权的房屋无论房屋面积大小均可落户。但是假如您是外地户口,需要购买60平米以上的有产权的房屋才能落户。

  • 2007.06.26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房产?

    365房博士

    在当前的房屋产权登记中,继子女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情况相对比较少,而房产一般又是遗产中价值相对较大的部份,因此许多人对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房产存在一定的疑问,并且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清楚,在此我们对这一问题作一小小的探讨。 我国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继承遗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继承权。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2007.06.26

    请问映山菁华楼盘怎样?请予以评价,谢谢!

    365房博士

    我们网站近期会做选家顾问,请您关注.

  • 2007.06.26

    我买的房子是在2006年9月,预售证是2006年6月,请问我的房子开发商是否应该装的双层玻璃并对外墙做保温处理(合同里没有约定),如果开发商没有这样做,我是否可以维权?谢谢!

    365房博士

    关于双层玻璃和对外墙做保温处理,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法律维权的难度较大,但是你可以依据建筑行业规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 2007.06.25

    如何查到退房公告?

    365房博士

    您可以登录www.njhouse.com.cn在“政务公告”栏查询。退房的信息一般每个月的15号会上网公示,摇号在每个月28日下午2点,大光路房地产交易市场举行。

  • 2007.06.25

    我买的房子当时是78.65平米,现在开发商说实测多了0.3平米,请问这0.3平米的钱我该交吗?

    365房博士

    目前,建设部、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都不相同,根据《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差在±1%以内(含本数)的价款,购销双方实行多退少补; (二) 实际交付的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1%(不含本数)的,预购人可不承担增加面积的价款; (三) 实际交付的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1%以上(不含本数)的,预售人应当按实际交付的面积结算退还多收的价款; (四) 实际交付的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5%以上(含本数)的,预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预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您房屋实测面积和预测面积误差为0.38%,不管是建设部、江苏省还是南京市的规定,都在误差范围内,您应当补上房款。

  • 2007.06.21

    个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再次交易时,如何缴纳营业税?

    365房博士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为准。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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